2025年03月12日
纳税人:
郝掌才、李润祥。
事由:税务事项通知书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银行业抵债资产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申报缴纳,被执行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特此公告。
附: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内0921执72号之五。
被执行人:
郝掌才,男,汉族,1948年03月12日出生;
李润祥,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税务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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