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公告

2025年04月17日

参保人:李淑贞,性别:女,身份证号:15262819300624002X,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0203900****153218

经查,参保人李淑贞于2018年12月死亡,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其亲属违规多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违规领取其遗属生活费待遇的家属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14647.5元退还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保中心指定账户。

参保人:梁根支,性别:女,身份证号:152634193707244223,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银行账户:15050****44568

经查,参保人梁根支于2018年11月死亡,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其亲属违规多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违规领取其遗属生活费待遇的家属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15120元退还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保中心指定账户。

参保人:胡改珍,性别:女,身份证号:152628194103174786,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02039101****11961

经查,参保人胡改珍于2020年12月死亡,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其亲属违规多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违规领取其遗属生活费待遇的家属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2835元退还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保中心指定账户。

参保人:刘玉连,性别:女,身份证号:152630192702251766,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02042001****21192

经查,参保人刘玉连于2020年12月死亡,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其亲属违规多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违规领取其遗属生活费待遇的家属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540元退还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保中心指定账户。

参保人:孙风英,性别:女,身份证号:152626193312030028,领取 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02037101****43794

经查,参保人孙风英于2021年6月死亡,2021年7月至期间,其亲属违规多领取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违规领取其遗属生活费待遇的家属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遗属生活费 保险待遇48597.5元退还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保中心指定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152401117022

附言:参保人员家属退还李淑贞(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遗属生活费 保险待遇;2.参保人员家属退还梁根支(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3.参保人员家属退还胡改珍(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4.参保人员家属退还刘玉连(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5.参保人员家属退还孙风英(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 遗属生活费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家属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若拒不退还,内蒙古自治区社保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参保人的待遇支付并从参保人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上述金额。同时,参保人拒不退还社保待遇行为涉嫌犯罪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保中心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方对本公告书不服,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社保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

内蒙古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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