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粉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九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9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